第一章 总 则
第二条 性质: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中医全科与养生分会于 2017年发起成立。分会是由国内从事中医药产业、健康产业、民间特色医药技术的研究、开发、生产、流通、服务以及相关的科研、教学、培训、保险、金融等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全国性学术组织。是促进中医药发展建设,吸收传统医药行业中从事中医工作的专业人才,以及热爱中医全科工作的专业人才,根据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相关规定,组织开展学术交流、科学普及、课题研究、继续教育、科技咨询、发掘推广等工作推动中医药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。
第三条 宗旨:在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的领导下,深入研究和探讨中医全科在临床上的广泛应用。将传统的中医理论和临床方法与西医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,在提高临床疗效的基础上,推动中医全科有序发展。
第六条 本分会的学科领域为中医全科研究。主要包括中医药产业、健康产业、特色医药技术的研究、开发、生产、流通、服务等。主要开展以下活动:
(一)每年开展学术研讨会,提高中医全科学术交流。
(二)主导、促成学术团体和中医全科的科研、生产单位的各种形式的科研合作及成果转化,整合资源,开展多边合作。
(三)通过讲座培训等形式,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中医全科科室,真正发挥其“中医全科”优势,推动临床应用。
(四)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,加强同有关国际及地区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与合作。
第三章 委员
第七条 本分会吸收团体位委员和个人委员,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。凡承认本分会管理办法并符合委员条件的团体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,经委员会批准后成为本分会委员。
第八条 委员条件
(一) 拥护分会管理办法。
(二) 加入总会会员。
(三) 在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。
(四) 团体委员及个人委员
1 团体委员
全国与中医药专家相关的,并具有一定数量中医药信息科技队伍的科研、教学及生产经营等企、事业单位,以及有关的学术团体(包括区、县单位)经申请,可吸收为团体委员。
2 个人委员
取得中医药等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中医药信息研究与开发的工作者,经本会委员推荐后,履行民主程序后可吸收为个人委员。
第九条 委员入会程序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
1 个人申请入会者,由委员一人介绍;单位申请入会者,由委员或常务委员介绍并写出书面申请。
2 填写《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中西医汇通委员会委员申请表》,并加盖公章后交回分会,同时提交相关材料。
(二) 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
经初审后,报分会秘书长审批,并提交常务委员会通过。
(三) 由委员会委托办公室负责颁发统一的委员证书
第十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及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;
(三) 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 对本分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委员履行以下义务
(一) 执行本分会的决议;
(二) 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五) 向本分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第十二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,并交回委员证。
委员如果连续2次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管理办法的行为,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凡被除名的委员,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。委员大会的职权:
(一) 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;
(二) 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;
(三) 审议本分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委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委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,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。
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委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:
(一) 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委员大会;
(四) 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;
(五) 决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 制定本分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
(八) 代表本分会与其他学团体、兄弟单位加强协作联系;
(九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/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过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委员大会(或常务委员大会)2/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
(一)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;
(二) 检查委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
(一) 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;
(二)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 协调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设顾问6-8名(由学术上取得一定成就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)。
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办公室,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。
办公室的职责是:
(一) 组织分会的学术交流、科普教育、技术培训等活动;
(二) 向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计划,总结有关情况;
(三) 负责建立健全分会档案;
(四) 联系委员,反映委员的意见和要求;
(五) 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,布置任务、研究工作,交流经验;
(六) 完成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
(一)捐赠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委员中分配。
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条 对本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,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3年 06月 13日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常务委员会。